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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女子北京房山一商场如厕被偷拍获赔万元

发布时间:2020-10-15 07:49:53 阅读: 来源:人造石厂家

在某商场工作的孟女士上厕所时,经同伴提醒发现其被人偷拍。偷拍者被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事给孟女士的心理造成很大阴影,并导致孟女士辞职。为此,孟女士将偷拍者王某起诉至法院索赔。日前,房山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孟女士精神抚慰金1万元,该案目前履行完毕。

遭人偷拍被迫辞职

孟女士在房山区某商场工作,4月23日下午4点左右,孟女士去商场二层的女卫生间上厕所。就在孟女士打算离开时,卫生间内的另一个女子小声提醒她“有人偷拍”。很快,在刚才孟女士如厕的隔壁隔间内,找到了一名男子。孟女士十分气愤,揪住其衣服,并大声喊叫,但该男子拼命挣脱逃跑。

民警接警后,根据孟女士提供的体貌特征及监控视频,将偷拍男子王某抓获,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虽然偷拍者受到了惩罚,但被人偷拍的事情给孟女士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孟女士说,事后,商场里的很多员工都知道了这件事,也有不少好事者向其询问。由于心理压力过大,她出现了发高烧、夜里睡觉抽搐的情况,甚至至今不敢去公共卫生间如厕。不仅如此,因害怕商场里他人议论,她辞掉了商场里的工作。

心理受伤索赔万元

孟女士认为偷拍者王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开庭时,王某并不同意赔偿。王某表示,他确实对孟女士进行了偷拍,但并没有拍到孟女士的脸部,“根本分不清是哪个人。”王某还说,他没有将照片传播出去,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伤害。而事发当天,他被抓到后,商场里的人对他殴打、辱骂并吐口水,他已经受到了惩罚。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孟女士的隐私权,给孟女士造成身心伤害,现在孟女士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事实充分,理由正当。结合王某偷拍事件给孟女士造成精神损害程序,判决王某赔偿孟女士1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书已生效。日前,王某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赔偿孟女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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