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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诉县政府案被驳回法院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1-01-20 05:26:14 阅读: 来源:人造石厂家

­  7月29日,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石坡村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集体起诉屯昌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起诉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石坡村委会第一、二、四经济社及第三村民小组认为,屯昌县政府将其集体所有土地划入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经营利用土地,且未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近6000万元。

­  7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21日本报案件版曾作报道)。

­  村小组诉县政府索赔千万

­  屯昌县良坡水库坐落在屯昌县龙州河支流吉安溪上游。该水库于1958年兴建,1959年投入使用,属中型水库。该水库除为屯昌县城区居民提供饮用水外,同时兼有防洪、发电、农田灌溉等功能,常年供水3.5万人。

­  2005年至2008年期间,良坡水库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逐渐增多,导致良坡水库水质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不能满足饮用水水质标准。2008年,屯昌县政府向海南省政府报送《关于批准划定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和《屯昌县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

­  不久,海南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划定屯昌县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原则同意按“规划”将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15.67平方千米。

­  据此,屯昌县政府划定了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并于2009年9月在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今年4月25日,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石坡村委会4个村民小组以“屯昌县政府将其集体所有土地划入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经营利用土地,且未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近6000万元。

­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被驳回

­  今年7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屯昌县政府副县长潘乙宁到庭参加诉讼,50多名村民到庭旁听。

­  在庭审中,四原告认为,其虽于2009年看到了屯昌县政府设立的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但其未能全面了解被告设立该水源保护区具体内容。同时,屯昌县政府为水源安全大面积圈划四原告集体所有土地并禁止四原告村民经营利用土地,甚至未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补偿,属于违法,因此诉请法院撤销屯昌县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  对此,屯昌县政府辩称,在其设立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上已经明确了保护区禁止从事活动的内容,原告在时隔多年以后才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同时,屯昌县政府划定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行为,系因良坡水库污染严重,为保护饮用水水源而划定水源保护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勘察,屯昌县政府于2009年9月划定良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时,所设立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距离四原告不远,而且四原告在庭审中亦认可该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还收到过县政府禁止其生产经营的口头通知。由此可见,四原告于2009年9月即已知道县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行政行为。

­  今天,海南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四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两年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  保护水源不影响土地使用权

­  “划定水源保护区只是对原告经营利用土地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从事污染水源的相关活动,这也是法律要求所有公民应遵守的义务。”一审宣判后,海南省一中院赔偿办负责人、审判长陈锋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限制并没有影响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  而且,从保护大多数人饮水安全这个大局出发,划定水源保护区是必须的,是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原告也是受益者。同时,县政府也为原告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如打挖水井、补偿口粮等。

­  陈锋称,原告不顾大多数人的饮水安全,要求撤销水资源保护区,于法于理都不能支持。保护水源,人人有责。

­  据了解,旁听此案的群众较多,说明群众对此类案件比较关注。

­  海南省一中院在案件庭审和宣判过程中以案释法,让群众明白了水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也通过案件的审理,将政府和法院在环保方面的相关举措告诉老百姓,以达到提升环境保护的宣传效果。

­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海南省一中院院长王萍表示。

­  本报屯昌(海南)7月29日电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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